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9880号 原告:颜昌淼,男,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黄冈)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高佃四村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佑胜。 被告:**,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颜昌淼与被告***、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颜昌淼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颜昌淼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昌淼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4元由原告颜昌淼负担。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