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

北京顺达昌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1民初4513号
原告:北京顺达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樊羊路69号2号楼1至2层1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
被告:***,男,1971年8月3日出生。
被告: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高佃四村1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蔚东,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9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顺达昌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顺达昌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顺达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鉴定费共计二万九千七百元,由原告北京顺达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冯淼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朱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