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07执421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室内装饰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马建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东方魅力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理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2民终6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东方魅力娱乐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899712.5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东方魅力娱乐有限公司没有银行存款和股票记录、也没有房产和车辆且目前下落不明。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421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