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

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广东三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4711号
原告: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溪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家庆、张晓娟(实习),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三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十四街区聚发苑商住楼A/704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锡炎,董事长。
原告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三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 兵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