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1283民初8719号
原告: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溪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光起帆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7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水务公司)与被告明光起帆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光起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兴水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明光起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兴水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明光起帆公司返还中兴水务公司已经支付的货款165775元;2.判令明光起帆公司支付违约金34900元;3.判令明光起帆公司赔偿损失120500元;4.诉讼费***起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中兴水务公司与明光起帆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书》一份,中兴水务公司向明光起帆公司购买高压计量柜等设备,合同总价为174500元,合同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以及交货期限等内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中兴水务公司按约积极履行义务,支付了合同预付款以及发货前款项合计165775元。然至2022年6月14日,明光起帆公司仍未交货,其行为已经根本违约,中兴水务公司不得已于2022年6月15日解除上述合同。鉴于此,中兴水务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明光起帆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1月12日,明光起帆公司(供方)与中兴水务公司(需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书》一份,约定中兴水务公司向明光起帆公司购买高压进线计量柜、高压PT柜等10台设备,总价174500元,该价格为含税价,已包含产品包装费以及供方运送产品到达需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及现场免费指导安装及调试;合同盖章且预付款到账后生效,合同生效后25天发货至需方指定地点;付款方式为预付30%生产,听需方通知发货,发货前付合同总额的65%,预留5%质保金在质保期满的一个月内付清;质保期为产品安装使用后12个月或货到18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若供方**交货,**一天,供方应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交货超过一周,供方承担因**交货给需方造成的损失,需方有权要求供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需方原因导致的延期与供方无关;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定,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按合同总金额的双倍罚款,如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还应支付赔偿金。合同签订后,中兴水务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13日支付预付款52350元、2022年4月1日支付货款113425元,合计165775元。
自2022年4月1日起,中兴水务公司多次通知明光起帆公司发货,明光起帆公司以“因为在那个运输的时候,可能由于电波的原因,可能有点小问题,我把它搞一下就好了”“主要我们这边这个疫情太麻烦了,我那个柜子是在阜阳,阜阳那边那个太严重了”等为由拖延发货。2022年5月6日,中兴水务公司向明光起帆公司发送《关于10台高压KYN450柜催货函》,载明:“我司2021年11月11日与贵司签订的10台高压KYN450柜,按合同约定30%预付款到账后合同生效,发货前付65%发货款,我司于2021年11月13日支付30%预付款,2022年4月1日与贵司确认可以发货后我司支付65%发货款,贵司在收到发货款后一直拖延发货,至今为止未收到高压柜,在此期间我司多次催货无果,现已严重影响我司工程进展,请贵司收到此函的三日内安排发货事宜,我司保留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的权利!”***起帆公司仍未发货。2022年6月6日,中兴水务公司向明光起帆公司发函:“我司2021年11月11日与贵司签订的10台高压KYN450柜,贵司不仅延期交货数月,而且未按图生产,请贵司按图供货,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贵司承担。”明光起帆公司未予回复,中兴水务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再次发函:“我司2021年11月11日与贵司签订的10台高压KYN450-12成套柜,合同约定:总价壹拾柒万肆仟伍佰元整;合同盖章且预付款到账后生效,合同生效后25天发货至需方指定地点;预付30%生产,听需方通知发货,发货前付合同总额的65%。我司2021年11月13日支付了合同30%的预付款,2022年4月1日我司支付了合同65%提货款并通知贵公司发货。此后我司多次催货未果;2022年6月14日我司人员现场确认,发现贵司的KYN450柜还在制作中,并且未按我司图纸要求及合同清单生产,与我司合同要求严重不符,无法通过最终验收!贵公司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贵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我公司决定解除与贵公司2021年11月11日与贵司签订的10台高压KYN450-12成套柜的合同,请贵司收到此函后两日内退还我司已付95%货款(合计壹拾伍万柒仟零伍拾元整),否则按合同约定贵司将赔付双倍违约金!”当日,明光起帆公司微信回复:“我跟你说啊,我们这边呢,已经快装好了,你怎么他们怎么会说我们是空柜呢?因为那个开关现在没法往里投,他这个二次线装完以后,开关往里面一一推就行了。高压柜它主要就是二次线和这个面板,明白吧。现在开关呢,主要是我二次线一接好,然后开关往里一推就完成了,所以我们并不是他们所说的空柜。”“然后呢,明天这边呢,明后天这里我会来两个工人,大概两个到四个吧,因为最近疫情也刚过来两到四个人,我把加班加点把它赶一下,也就最近这两天,我把这个柜子把它送过去。”“其他方面我都可以满足你,他唯独一个尺寸不一样,就是功能啊,包括安全啊,这个都是一样的,都是正常的。”
诉讼过程中,本院依中兴水务公司的申请,对明光起帆公司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
本院认为,中兴水务公司与明光起帆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兴水务公司按约支付货款后,明光起帆公司未按约供货,且经中兴水务公司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供货义务,中兴水务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故中兴水务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发函通知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案涉《产品购销合同书》已于2022年6月15日解除,明光起帆公司应当返还中兴水务公司已经支付的货款165775元。明光起帆公司未按约供货,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兴水务公司主张按照货款总额的20%计算违约金,该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以16577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违约金。中兴水务公司主张的损失1205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明光起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明光起帆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货款165775元,并承担以16577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8元,减半收取计3059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4579元,由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负担2179元(已交),***起帆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此款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已垫付,明光起帆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应负担的2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