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6135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84130630A,住所地江苏省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溪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临港九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109740889P,住所地河南省沧州临港开发区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临港九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