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14执监2号
被执行人:广西华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被执行人:邱某,汉族,住所地南宁市。
被执行人广西华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邱某罚金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402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对判决罚金部分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案件复杂、疑难等原因,江州区人民法院向本院报请要求对该案提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402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由本院提级执行。
江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振森
审判员 林伟海
审判员 罗延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冯发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