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103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古城路15号。
代表人陈捷,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被执行人广西华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桂春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邱云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广西华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桂0103执1164号。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首封法院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商情移送至本院处置,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6号蓝山上城12号楼2单元802号房,以偿还债务,但在执行过程中,因财产暂未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于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案号为(2017)桂0103恢执28号,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买受人罗国纯(公民身份号码:)通过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2086640元竞拍成交上述房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6号蓝山上城12号楼2单元802号房的查封。
二、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6号蓝山上城12号楼2单元802号房不动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买受人罗国纯(公民身份号码:)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罗国纯(公民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莉
审判员 袁 小 辉
审判员 欧阳鹏善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 培 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