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西华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邱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14执56号
被执行人:广西华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被执行人:邱某,汉族,住所地南宁市。
被执行人广西华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邱某罚金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402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江州区人民法院的报请,对案件判决罚金部分,本院于2017年9月3日作出(2017)桂14执监2号执行裁定,依法提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邱某在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有保全扣留款人民币200万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邱某在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保全扣留款人民币200万元整扣划到本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友谊大道支行;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000029;帐号45×××88-000029)上缴国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振森
审判员  林伟海
审判员  罗延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冯发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