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5财保1号
申请人:广西华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桂春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88927224。
法定代表人:邱云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武城,广西众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住北海市。
申请人广西华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
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持有的广西新海湾城建投资有限公司60%的股权进行查封,查封价值1800万元。申请人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持有的广西新海湾城建投资有限公司60%的股权,查封价值1800万元。查封期限为2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华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廖 红
审 判 员 陈 峰
审 判 员 沈晓晓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叶雪玉
书 记 员 陈雪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