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西华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5财保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华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桂春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88927224。
法定代表人:邱云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武诚,广西众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住北海市。
广西华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
请人***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桂05财保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持有的广西新海湾城建投资有限公司60%的股权,查封价值为1800万元。广西华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西华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持有的广西新海湾城建投资有限公司60%的股权的查封,解除查封价值为18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廖 红
审 判 员  陈 峰
审 判 员  沈晓晓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叶雪玉
书 记 员  陈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