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汉普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洛阳汉普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财保18号
申请人: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高新开发区芳泽路1号。
法定代表人:寇慧隆,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汉普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高新开发区辛店工业园巨尔乳业后。
法定代表人:陈汉武,总经理。
申请人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了有足够的侵权可能性的行为,且申请人可能因此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故该申请不符合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金珂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