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91执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汉普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洛阳高新区辛店镇工业园巨尔乳业后(孟津县朝阳镇刘寨村)。
法定代表人:陈汉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住洛阳市涧**。
洛阳汉普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391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应当偿还权利人洛阳汉普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暂计620078.14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汉普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洛阳汉普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我院于2020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洛阳市××瀛××路与××交叉口东南角京熙帝景9幢1-1001号的房产(洛房预市字第××号),本院对该房产予以轮候查封(2023年4月27日查封期限届满),暂无法处置。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查明被执行人**有一辆汽车(车牌号:豫C×××**号),本院对该汽车予以查封(2022年4月27日查封期限届满),因无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查明被执行人**无公积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391执1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汉普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 涛
审判员 韩 明
审判员 田晓丹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盛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