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21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天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胜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泽首,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规划建设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春雷,该局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12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二0二0年十月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30252.1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354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买彦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