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天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远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执恢6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天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东瓯工业区(林垟村),组织机构代码7043566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远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东瓯工业园区舟山路,组织机构代码145435208。
法定代表人:郑仕绿。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2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高良丹,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远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高良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2日与被执行人天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远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高良丹已达成执行和解,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符合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结案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324执恢6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小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孙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