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邹平县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天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民初4723号
原告:山东省邹平县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长山镇长丰路201号国土资源局长山分局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38153273P。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霄,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灵睿,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天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林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04356611L。
原告山东省邹平县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省邹平县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邹平县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邹平县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山东省邹平县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艳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潘新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