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鲁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康鲁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执异2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西路沃德大道6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希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杰锋,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田萌,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追加人:杨玉军,男,196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XXX。
被执行人:万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57号627室
法定代表人:杨玉军,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山东***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康鲁公司)与万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康鲁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杨玉军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山东康鲁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万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1)西民初字第25012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由万特公司退还申请人保证金共计198000元(其中58000元于2011年10月31日前退还,140000元于2011年月30日前退还),若万特公司未在2011年11月30日前履行给付义务,则向申请人给付违约金(以未退还保证金金额为基数,自2011年12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万特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万特公司拒不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万特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完毕。被追加人杨玉军系万特公司的股东。该公司章程显示被追加人杨玉军1000万元,实缴出资200万元,出资期限于2013年6月30日届满。现万特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经贵院强制执行,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出资期限届满,万特公司股东仍未足额缴纳出资,严重损害了申请人作为债权人的利益,万特公司股东应当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申请人依法申请追加杨玉军为2012年西执字第251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无法与杨玉军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在此情形下,不宜在执行过程中直接确定是否追加被执行人。本案应当终结审查程序。山东康鲁公司可在其能够进一步提供被申请人有效联系方式后,再行提出追加申请;或通过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02执异26号案件的审查程序终结。
审 判 长 赵燕来
审 判 员 刘 敏
审 判 员 张 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 岩
书 记 员 孙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