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24执85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西路沃德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希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学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塔西河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任昌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24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05419元(不含执行费4481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已被多家法院轮候冻结,该企业于2016年开始一直处于被托管状态。受当前疫情影响,托管方企业处在亏损状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昆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建设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与本案在同一时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20)新2324执676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24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友康
审 判 员 钱 江
审 判 员 张传永
二 〇 二 〇 年 六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