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衡桃沼民二初字第90-1号
原告:衡水盛鼎橡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彭杜乡祝葛店。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实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南效工业区洛河路23号四楼A。
法定代表人:应日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盛鼎橡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实强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盛鼎橡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盛鼎橡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衡水盛鼎橡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