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温瑞商初字第371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实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日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实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