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实强建设有限公司

乐清市永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实强建设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浙江实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2民初4091号
原告:乐清市永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上浦二路1号(七里港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76200850P。
法定代表人:程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实强建设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金仓巷40弄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9AQ8Y3K。
负责人:***。
被告:浙江实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派路12号3至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2525XH。
法定代表人:应霞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乐清市永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实强建设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浙江实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乐清市永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乐清市永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清市永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2元,减半收取1121元,由原告乐清市永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汤铭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璐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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