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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纹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辖终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纹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泰州市***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纹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泰州市***商贸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22)苏1204民初318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22)苏1204民初3188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注册地为重庆市渝北区,若本案相关情况查证属实,则案涉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将作为主债务人,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综上,本案应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江苏***纹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泰州市***商贸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作为原审被告之一的泰州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姜堰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