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县第二建筑总公司

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淳化县第二建筑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4民初735号
原告: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工业区兴业大道xxx号。法定代表人:冉歆,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阿伟,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一昊,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化县第二建筑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城东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任志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家辉,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告淳化县第二建筑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6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淳化县第二建筑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撤回对被告淳化县第二建筑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00元(原告未预交),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审判员  郑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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