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桂0323执异1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中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桂0323执2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报业公司名下位于八里街工业园区桂林,异议人广西城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终止拍卖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本案中,异议人广西城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系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依据已生效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文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参与到执行程序中,主张对执行标的物优先分配,现异议人广西城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既未取得生效的执行依据作为权利依据,又未申请参与到执行程序当中,径行提起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不应受理。其对执行依据提出的异议,实质上是否定该执行依据的效力,亦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依法不应受理,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其对于超标的查封的异议,既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也没有权利基础,即该执行行为未侵害其合法权益,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依法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9年10月8日,被执行人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八里街桂林日报社小区”项目工程与申请执行人桂林中淅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申请执行人桂林中淅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八里街桂林日报社小区”项目施工。2020年8月25日,被执行人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桂林中淅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日报社小区5#6#7#楼工程项目结算协议》,确定申请执行人桂林中淅建设有限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价款为11039883.58元。因被执行人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申请执行人桂林中淅建设有限公司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桂林中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0)桂0323民初21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案涉房产。同时,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桂0323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桂林中淅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10398883.5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其一以5299883.6元为基数从逾期日即2020年2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其二以5739999.98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3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二、原告桂林中淅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就其施工范围内的工程房地产(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桂林日报社小区5#6#7#)进行折价、拍卖,并就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于****年**月**日出生效。因被执行人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作出(2021)桂0323执2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案涉房产。异议人广西城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院对上述案件的执行侵害其合法利益,遂提出异议。
不予受理异议人广西城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罗 勇
审判员 苏凤生
审判员 王荣波
书记员 姚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