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广西城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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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611号之一
原告:***,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广西洵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城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42号之一泰宏百旺都4栋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53714542W。
法定代表人:邓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德春,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西城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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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骆 健
人民陪审员  银玉乐
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张乃结
书 记 员  黄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