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6399号
原告:***,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广西洵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皓,广西洵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城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42号之一泰宏百旺都4栋20-2号。
法定代表人:邓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德春,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明刚,男,汉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被告:**,女,汉族,1991年5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
原告***诉被告广西城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何宣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蔡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