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3884号之二
申请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7908344G。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电话:135××******。
法定代表人郎咸鹏。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张怀霞,女,1972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李洪达,男,1989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7891060M。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249761648。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堂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达。
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怀霞、李洪达、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502民初4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502执388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史春贵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连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