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百货临清市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执保1087号
申请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路街道古楼东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C4W6A2B。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
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百货临清市店,住所地:临清市新华路街道新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市辖区东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申请人: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市辖区利民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申请人:李贵杰,男,汉族,住聊城市冠县。
申请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百货临清市店、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李贵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百货临清市店、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李贵杰名下银行存款45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申请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并明确不再交纳相关费用及保证。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申请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爱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