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10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负责人:孙敏。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贵杰。
被执行人: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达。
被执行人:聊城新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付齐。
被执行人:北京光耀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宏达。
本院作出的(2021)鲁1502民初11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502执1038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以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怀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