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执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兴华西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孙敏,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贵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聊堂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新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柳园北路新东方广场5楼。
法定代表人:李付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光耀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18层2-1081。
法定代表人:李洪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张怀霞,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聊城新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光耀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怀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5执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绍方
审判员  吉洪林
审判员  周怀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