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6107号
原告:***,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号×××75,注册地址为聊城市东昌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贵杰。
***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泽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