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502民初1870号
原告:***,女,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货大楼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百货大楼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97000元及利息(以89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8%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2018年累计在百货大楼公司集资存款920000元,当时百货大楼公司声称可以随时取随时存。但是在2020年取款时被拒绝,并被告知:因企业经营困难,存款由灵活存取、变为每年返还本金的20%、利息不变。2021年初办理本金提取手续9.2万元(920000元的10%)至今未支付到位;2022年6月实际支付23000元。2021年利息降到月息0.4分,截至目前累计未支付本金897000元,多次催促,均因各种理由拖延。
百货大楼公司辩称,一、对借款事实我方认可,原告目前剩余借款本金为897000元。原告于2016年7月24日、2018年3月24日、2018年8月11日分别出借本金280000元、480000元、160000元,共计出借本金920000元。被告于2022年6月20日偿还本金23000元,截止目前剩余借款本金897000元。二、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利息并无约定,对于原告借款,由被告根据经营状况自主决定是否支付利息以及按照什么利率支付。原告2020年1月1日前的利息,被告按照税后利息即年利率12%计算已全部支付给了原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被告对借款统一按照税后利息即年利率4.8%计算,每季度次月5号之前支付一季度利息,原告同意按4.8%计息并一直接收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按照4.8%计算的利息已经按季度全部支付给了原告。之后的利息未再支付。综上,自2020年1月1日之后,被告经营状况和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建议原告继续按照公司兑付政策分期分批偿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百货大楼公司以职工集资方式向***借款,***于2016年7月24日、2018年3月24日、2018年8月11日分别出借本金280000元、480000元、160000元,共计出借本金920000元。百货大楼公司向***出具了收据,并按照年利率12%向***支付利息至2020年1月1日,自2020年1月份起按照税后年利率4.8%向***支付利息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1月16日,百货大楼公司承诺按照借款额的一定比例分期分批偿还,并将***手中的借款金额160000元的收据收回,将借款金额280000元的收据更换成金额256000元的收据,计划偿还184000元本金。但百货大楼公司仅于2022年6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现尚欠借款本金897000元未还。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百货大楼公司提供借款920000元,被告百货大楼公司为原告***出具收据,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借款后仅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及截止至2022年3月31日的利息,此后未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被告应依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97000元(920000-23000)及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按照年利率4.8%计算,该利率标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97000元;
二、限被告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以89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8%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70元,减半收取6385元,由被告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上诉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生效。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如数履行。逾期未履行的,立案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