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1315号 原告:**,女,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2号。联系电话:0635-82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称双方当事人欲在庭下协商处理,故不再进行诉讼,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