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1315号
原告:**,女,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2号。联系电话:0635-82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称双方当事人欲在庭下协商处理,故不再进行诉讼,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