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3413号 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新华路街道古楼东街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利民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百货临清店,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新开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冠县。 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百货临清店、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