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

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运城市龙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7财保742号

申请人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解放路103号中联钢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李德志,董事长。

被申请人运城市龙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解州镇五一路西街人民商场内。

法定代表人韦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解杨路以南(白家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赵晶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解州镇地磷路。

法定代表人赵铁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水晶,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

被申请人赵永平,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

被申请人霍丽,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

被申请人赵大龙,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

被申请人霍锐,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

被申请人邵丽,女,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

被申请人霍丽钢,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

被申请人霍临州,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

申请人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运城市龙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李水晶、赵永平、霍丽、赵大龙、霍锐、邵丽、霍丽钢、霍临州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5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运城市龙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李水晶、赵永平、霍丽、赵大龙、霍锐、邵丽、霍丽钢、霍临州保证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运城市龙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李水晶、赵永平、霍丽、赵大龙、霍锐、邵丽、霍丽钢、霍临州共计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申请人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东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