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铁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29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鱼晓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博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