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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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02民初3417号******
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
被告: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大龙归还借款本金1770000元及至款还清日利息(2015年6月26日至2016年6月25日利息按月息11.801‰计算,2016年6月26日起至款还清日利息按月息17.7015‰计算);2、判令被告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大龙于2015年6月26日与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州支行签订《最高额贷款合同》,从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州支行借款人民币177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1.801‰,还款日期为2016年6月25日,合同同时对逾期、挪用加收罚息等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约定,被告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之后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州支行按约发放了借款,但被告*大龙未按约还款,期间从未结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但本院根据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的地址,并未找到二被告,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又未向本院提供二被告的确切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4元,退还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张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