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山西联众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802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
被执行人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联众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
被执行人***,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山西联众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河东公证处作出的(2014)运证执字第6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063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院于2018年5月21日起八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账户内无存款。
本院对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并未查出其有不动产登记。
本院于2018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西联众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9月1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名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48231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