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802执160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29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6年10月1日起算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共计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于2017年11月18日、11月28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账户内无存款。
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位于运城市盐湖区解州地磷路西侧土地及办公楼。
本院2018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并在中国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暂时无法处理。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名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彦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八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