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

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运城市云天化工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7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解州镇白家庄村西/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云天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运城市运风高速路口北家营村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解州真地磷路/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飞宇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运城市运风高速口西1000米处/div>
法定代表人:*群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
被执行人:***,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9月15日作出的(2017)晋0107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本金21645839元,执行费89046元,共计21734885元。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
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滕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苑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