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山西飞宇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运城市运风高速口西1000米处/div>
法定代表人:*群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
被执行人:***,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9月15日作出的(2017)晋0107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本金21645839元,执行费89046元,共计21734885元。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
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滕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苑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