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7执744-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解放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解州镇白家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云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运风高速路口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解州真地磷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飞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运风高速口西1000米处。
法定代表人:*群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
被执行人:***,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
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运城市云天化工有限公司、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山西飞宇建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晋0107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21645839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9046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5月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山西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公积金、无保险、仅零星存款不足以支付欠款。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我院委托运城市盐湖区法院对被执行人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运城市云天化工有限公司、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山西飞宇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传统查控,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运城市云天化工有限公司、***房产。
5、我院委托运城市盐湖区法院对被执行人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运XXXX号运XXXX号土地已轮候查封、房地产权证书号:1XXXX号1XX**号房产已轮候查封;山西飞宇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权证书号:0XXXX号0XX**号房产已轮候查封;**名下(共同共有)房地产权证书号:1XXXX号1XX**号房产已查封,但申请未明确表示可协助本院腾房并保管相关物品,无法继续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两辆,已查封;***名下汽车两辆,已查封;**名下汽车两辆,已查封;**名下汽车八辆,已查封;但无该车辆具体线索,无法继续执行。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164583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滕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任柏年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