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丰与南通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01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门民初字第0096号
原告徐丰。
委托代理人***。
被告南通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紫琅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丰与被告南通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