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91民初152号之三
原告:何红军,男,197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朗,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何红军诉被告南通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何红军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红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红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4元,减半收取1637元,保全费1263元,合计2900元,由原告何红军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瑜
审判员*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