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巩义市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许昌远方工贸有限公司、云南省烟草公司红河州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知民初1074号之一
原告巩义市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远方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红河州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郑州知识产权法庭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发生在河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本案中,被告许昌远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被诉侵权行为地均在河南省,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之内,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许昌远方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许昌远方工贸有限公司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许昌远方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晓征 审判员  张海峰 审判员  骆大朝
书记员  张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