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许昌远方工贸有限公司、巩义市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19号
上诉人许昌远方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远方工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巩义建设机械公司)、原审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漯河市公司及许昌市烟草公司禹州市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的(2020)豫01知民初121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许昌远方工贸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巩义建设机械公司指控许昌远方工贸公司制造、销售压包推包机的行为侵害其享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许昌远方工贸公司登记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场所均在河南省许昌市,故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由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本案,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定纷止争及后续执行。
巩义建设机械公司未作答辩。 河南省烟草公司漯河市公司、许昌市烟草公司禹州市分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根据上述规定,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实施地或实施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巩义建设机械公司起诉许昌远方工贸公司存在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压包推包机”的行为,侵害其享有的“一种初烤烟压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发生在河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本案中,许昌远方工贸公司住所地及被诉侵权行为地均在河南省,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许昌远方工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霞 审 判 员  潘才敏 审 判 员  周 平
法官助理  林玥希 书 记 员  沈靖博 裁判要点 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19号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罗霞 审判员:周平、潘才敏 法官助理:林玥希 书记员:沈靖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