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巩义市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许昌远方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申5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巩义市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石灰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昌远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西环路民营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漯河市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中段595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许昌市烟草公司禹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夏都街道阳***61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巩义市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机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许昌远方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河南省烟草公司漯河市公司(以下简称烟草漯河公司)、许昌市烟草公司禹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烟草禹州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2021)最高法知民终1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建设机械公司再审申请称:(一)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涉案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移动烟车通过输送装置进入主压装置”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输送装置”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二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二)远方公司利用建设机械公司的设备拍摄虚假宣传视频,侵权严重,二审判决对权利要求进行限缩性解释,有违专利保护精神。(三)被诉侵权行为一直延续到2021年以后,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或改判支持建设机械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再审期间,建设机械公司提交了北京国威知识产权鉴定评估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北京国威[2022]知鉴字第34号)。该鉴定意见书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输送装置”应当理解为与压紧装置工件直接关联的装置,例如,将装有待压紧烟叶的移动烟车送入压紧装置中的输送装置、将压紧后的烟叶捆送出压紧装置的输送装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初烤烟压紧装置,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本专利说明书[0008]段中记载了“完成烟叶装料工序,将移动烟车推进压紧装置”;[0011]段和[0020]段在对“压紧装置”进行说明时,记载了“输送机构将包裹好的烟捆输送到缝包机”。根据上述记载可知,包裹好的烟捆通过权利要求1中的“输送装置”输送到缝包机,而对于移动烟车如何进入压紧装置,说明书记载的是“推进”。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时,不能得出移动烟车是通过“输送装置”的输送作用进入“压紧装置”的结论。另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4939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亦认定权利要求1中的“输送装置”指的是用于将烟捆输送到缝包机的“输送机构”。因此,建设机械公司的相关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建设机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巩义市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江建中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