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申5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巩义市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昌远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红河州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巩义市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机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许昌远方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云南省烟草公司红河州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建设机械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涉案侵权产品的“移动烟车通过输送装置进入主压装置”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输送装置”的保护范围,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输送装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应理解为实现输送功能的装置,可用于输送烟叶或者烟车、烟捆。专利说明书实施例部分虽载有输送机构将包裹好的烟捆输送到缝包机字样,但这一特征并没有写入专利权利要求1中,不能利用实施例中出现的特征来限定专利权利要求范围。2022年4月8日,北京国威知识产权鉴定评估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北京国威[2022]知鉴字第34号)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输送装置”应当理解为与压紧装置工件直接关联的装置,例如,将装有待压紧烟叶的移动烟车送入压紧装置中的输送装置、将压紧后的烟叶捆送出压紧装置的输送装置。(二)远方公司利用建设机械公司的设备拍摄虚假宣传视频,侵权行为严重,二审判决仍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限缩性解释,有违保护专利精神。(三)被诉侵权行为一直延续到2021年以后,本案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定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再审改判。远方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依据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第49394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认定“输送装置是位于压紧装置中将包裹好的烟捆输送到缝包机的输送机构”,进而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认定正确。建设机械公司提交的北京国威[2022]知鉴字第34号鉴定意见书是其单方委托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材料亦由其单方提供,鉴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应被采纳。远方公司拍摄宣传视频是否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并非本案所要解决的问题,且建设机械公司已另案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驳回建设机械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再审审查期间,建设机械公司提交《专家辅助人申请书》,申请本院通知其专家辅助人出庭,对其提交的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初烤烟压紧装置,权利要求中记载了“输送装置”这一技术特征。对这一技术特征的解释,应当在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压紧装置”范围内进行。本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0008]段中记载了“完成烟叶装料工序,将移动烟车推入压紧装置”,[0011]段和[0020]段对“压紧装置”的说明中提到“输送机构将包裹好的烟捆输送到缝包机”。根据上述记载可知,包裹好的烟捆通过权利要求1中的“输送装置”输送到缝包机。而对于移动烟车如何进入压紧装置,说明书明确记载的是“推入”。因此,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时,不能得出移动烟车是通过“输送装置”的输送作用进入“压紧装置”的结论。另外,第49394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亦认定权利要求1所述“输送装置”指的是用于将烟捆输送到缝包机的“输送机构”。因此,二审判决认定在涉案专利压紧装置中起输送作用的装置是将包裹好的烟捆输送到缝包机的输送机构,并无不当。建设机械公司申请再审主张的涉案侵权产品“移动烟车通过输送装置进入主压装置”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输送装置”的保护范围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建设机械公司在本案二审判决做出后单方委托相关机构出具的北京国威[2022]知鉴字第34号鉴定意见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对其关于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申请亦不予准许。此外,对于建设机械公司所主张的远方公司利用建设机械公司的设备拍摄虚假宣传视频的问题,二审判决已指明如建设机械公司认为侵害其权益,可另行依法主张,故此问题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巩义市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