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304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盛泰消防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桂林市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袭坚。
桂林市盛泰消防有限公司与桂林市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桂林市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生效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桂林市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桂林市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桂0304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浩
审判员 李付军
审判员 龙 韧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