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04执恢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盛泰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会仙路**。
法定代表人陈桂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桂林市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信义路桂湖花园******
法定代表人朱袭坚,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的(2013)桂市民抗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桂0304执恢3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桂林市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灵川××××字街灵川商厦2#楼2层1185.57平方米商铺,现因执行工作需要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桂林市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灵川××××字街灵川商厦2#楼2层1185.57平方米商铺,产权证号:20005547。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