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330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桐柏县淮安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维彦
被执行人南阳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南阳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30.4321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桐柏县淮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员 郑 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崇辉